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巩义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时间:2015-12-16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,维护城市公交车辆运行和乘坐秩序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、公安部令第31号《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》及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》,制定本规则。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交车辆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(含中、小型公共汽车)、电车。 凡乘坐城市公交车辆的乘客,应遵守本规则。 第三条 乘坐城市公交车辆的乘客应遵守社会公德,讲究文明礼貌,爱护车辆设施,维护车辆卫生,服从公交车长的管理,共同维护乘坐秩序。 第四条 乘客须遵守下列乘坐规则: 1、乘坐公交车辆,须在站点或指定的停靠站点候车,禁止在站点区域外拦截车辆,乘客乘车需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,不准强行上下;无人售票车应前门上车,后门下车;铰接车前、后门上车,中门下车; 2、赤膊者、醉酒者、传染病患者、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,禁止乘车; 3、遇有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等特殊乘客时,应主动让座; 4、乘车时,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;不准躺、卧、蹬踏座席;不准打闹斗殴、寻衅滋事;不准自行开关车门;不准损坏车辆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、乘客安全的行为; 5、在车辆行驶中,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,不得与公交车长闲谈; 6、公交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,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和向车厢内外乱扔果皮杂物及吐痰; 7、不宜在车厢内进食; 8、禁止携带犬只(盲人携带导盲犬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)等动物活体、腐烂变质、易污染的物品乘车; 9、禁止在车厢内从事营销活动、散发宣传品; 10、乘车中,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或遇到突发性事件时,乘客应服从公交车长的安排或换乘其它车辆;发生交通事故或治安事件时,乘客有义务协助公交车长处理(抢救伤员、取证、保护现场、报警)和维护车厢内秩序; 11、乘坐公交车辆到达终点站后,所有乘客必须下车,离开车辆,不得随车返乘。 第五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: 1、主动投币、刷卡或出示有效乘车凭证并接受公交车长的查验; 2、无人售票车车厢内不设找兑,乘客乘坐前应备好零钱,避免因多投币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纠纷;多投币者禁止向后上车者索兑或从投币箱中取钱; 3、身高120厘米(含120厘米)以上的儿童必须投币或刷卡,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车,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投币或刷卡。儿童集体乘车,应按实际人数投币或刷卡; 4、乘客投币或刷卡后,不予退款。 第六条 乘客可免费携带20千克以下(含20千克)且不超过一人占地面积的物品,携带物品超过20千克或一人占地面积者,应加倍投币或刷卡。 第七条 重量超过30千克的物品,体积超过0.2立方米(即长、宽、高各0.6 米)物品或长度超过1.8米的物品不得携带上车,严禁携带批量货物上车。 第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的危险品及有碍乘客安全、健康的物品乘车。 第九条 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,并不得妨碍其他乘客。携带易碎或锋利的物品,应妥善包扎和管理,因其造成他人伤害或车辆损坏,由携带者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条 乘客应依照规定足额购票、刷卡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,不得有下列行为: 1、不投币、不刷卡乘车的; 2、余额不足或未充值的IC卡乘车的; 3、使用假币、游戏机币乘车的; 4、使用过期、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; 5、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行为。 违反本条第一、二项规定的,由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或其经营单位对乘客给予补票处理;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,对乘客给予10倍补票处理;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,对乘客所持票证予以没收,并给予10倍补票处理。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,乘客有影响车内秩序和安全的行为,公交车长应积极劝阻,劝阻无效,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。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,造成车辆设施、设备损坏,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,赔偿经济损失。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四条 乘客对公交车长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。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2年2月7日起施行。
巩义市交通局 巩义市公交公司 二○一二年二月七日 |